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期间的管理工作,明确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毕业论文质量,学院特制定以下条例,请同学务必严格遵守。
第一条 自毕业论文启动会举行之日起,至论文终稿提交完成,此期间为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纪律,每人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按毕业论文不合格处理。
第二条 进入导师科研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按计划推进实验进度,服从导师安排。无故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实验室工作需向指导教师请假并说明原因。因事或因病请假离校时,首先需征得论文指导教师同意,然后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请假事宜,提交书面申请(模板见附件),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假期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到学院学生办公室及指导教师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毕业论文不合格。
第五条 以上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2015323933649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