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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实施方案
    2014-04-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学院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生命科学学院分团委资源部负责具体招聘、选拔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招聘办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学院全体学生设置岗位。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对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新生为主体。岗位聘用以学期为周期,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许中途退出。
第六条 每学期初由分团委资源部通知学院老师填报《生命科学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根据老师填报的岗位需求分配勤工助学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并在学院进行公示。学院根据岗位申报情况,汇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岗位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通知学生根据所设岗位进行自愿申请,填写《生命科学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报名表》,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及意向岗位,研究生助管还需提交个人简历。由分团委根据岗位要求、老师和学生意向进行初步选拔和分配,通知岗位负责老师,无误后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八条 每学期初岗位聘用名单确定后,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与试用,试用合格者需签订《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责任书》,确定正式聘用。未按时参加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其本学期的勤工助学资格。
第九条 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岗位负责老师需提前向分团委提出申请,填报《生命科学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临时岗位,学院审批同意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三章 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在工作期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分团委和岗位负责老师的监督与考核。如出现工作失职或无误缺岗等相关情况,老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报送学院分团委,视情节轻重酌情扣罚该生岗位酬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聘用资格,经学院分团委审批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不再聘用。
第十一条 每月25日,由分团委资源部向各个岗位负责老师发放本月《生命科学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工作量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醒老师于28日前将反馈信息。
第十二条 每名在岗学生的工作时间以岗位负责老师每月上报的《工作量统计表》为准。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实行弹性酬金制。本硕博的酬金标准分别为15元、20元、25元/小时,月标准酬金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设定酬金标准,浮动范围为10—20元/小时。
第十三条 酬金全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分团委资源部根据学生的工作量统计,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酬金表》并进行学生进行签收。经学院分团委主管老师审核无误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酬金由财经处打入学生银行账户。同时,酬金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复印件留学院备存。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初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培训,包括日常工作处理技巧以及文明、感恩、诚信等主题道德教育活动。每学期末要求每名学生提交本学期勤工助学工作总结。由分团委根据学生的培训活动参与情况、日常工作表现及工作总结质量给予综合评定,评选出3名“生命科学学院勤工助学之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附件1:生命科学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模板).doc
附件2:生命科学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量登记表(模板).doc


 

附件:

20144810312128.doc 201448103062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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