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校友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College of Life Sciences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师范大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校友联合发起成立,附属于北京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北京师范大学校友总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为祖国的富强、学校和学院发展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北京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的章程。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校友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联系纽带:成为校友之间和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纽带;
(二) 交流平台:搭建校友之间交流和互助的平台;
(三) 咨询智库:发挥校友智力优势为学校及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拥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曾在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历届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博士后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本会相关活动的参与权;
(三) 本会相关荣誉与资助的享受权;
(四) 本会设立基金的捐资权;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为生命科学学院的学科发展、招生和学生就业、捐资助学等工作献策建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学校校友总会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各班级推荐一人担任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指导各专门委员会的运行与工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社会及校友中拥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任命下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与校友捐赠;
(二) 学校资助;
(三) 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院独立账户并由学院财务管理的会计与出纳人员负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与捐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与捐助的资产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归北京师范大学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14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2014年6月14日